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快审快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4日、2016年4月12日、2017年11月28日,原告赵某之父赵某某先后三次在甘肃瓜州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累计11万元。2016年1月12日、2016年4月12日、2017年11月28日,赵某某、甘肃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签订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三份。合同约定,投保人赵某某累计身故保险金为11万元。三份保险合同还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甘肃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受益人为法定人员。2017年12月1日,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身故,造成其贷款未能偿还。2018年1月26日,原告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给付保险金11万元。
瓜州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甘肃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仅系第二顺序的法定受益人,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宣判后,原告认为法官论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该案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一个小时,法官办案效率之高受到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