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法院 只告担保人须谨慎主债务不清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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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法院 只告担保人须谨慎主债务不清被驳回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 蓉
发布时间:2018/4/18 5:37:30 阅读次数:3398

 

近日玉门市法院审结某甲诉某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请求权基础错误,经法官释明后,主动申请撤诉,为此其承担了八千余元的诉讼费。

2015年4月,某甲与某乙经协商,在某乙提供公职人员某丙保证的前提下,借给某乙现金150万元,借据上记载某乙借到某甲借款150万元(实际通过银行打款105.5万元),某丙在借据上签名,承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后,某乙偿付50万元后给某甲更换、出具了借到100万元的借据一张,某丙继续在新借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某乙“失联”,某甲起诉某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某丙以某甲所诉债务100万元根本不属实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实际100万元的借据,就是对以前借款的结算和确认,且须与以前发生的借款事实相结合才能确认借款合同事实当然某甲也举不出2016年12月交付100万元的事实。某甲只诉保证担保人,其诉讼标的是保证合同关系;而确认主合同是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某甲的诉讼请求无法确认,经释明要驳回时,某甲主动撤回起诉。

此案给人们的启示一是从程序法上告状不能盲目走捷径,一定要在对案件事实有清晰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与之相符的诉讼请求。因为,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对应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即有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如果请求权基础错误,当事人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变更诉讼请求,将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后果。本案就因请求权基础错误导致被驳回。二是从实体法上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大额借贷必须结合交付事实确认借款合同,不能仅凭借条;借款合同主合同不清楚,或尚需确认的情况下,因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故因主合同事实不清而只主张从合同权利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本案的原告某甲为此付出了八千余元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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