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法院审结某甲诉某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请求权基础错误,经法官释明后,主动申请撤诉,为此其承担了八千余元的诉讼费。
2015年4月,某甲与某乙经协商,在某乙提供公职人员某丙保证的前提下,借给某乙现金150万元,借据上记载某乙借到某甲借款150万元(实际通过银行打款105.5万元),某丙在借据上签名,承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后,某乙偿付50万元后给某甲更换、出具了借到100万元的借据一张,某丙继续在新借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某乙“失联”,某甲起诉某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某丙以某甲所诉债务100万元根本不属实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上这100万元的借据,就是对以前借款的结算和确认,且须与以前发生的借款事实相结合才能确认借款合同事实,当然某甲也举不出2016年12月交付100万元的事实。某甲只诉保证担保人,其诉讼标的是保证合同关系;而确认主合同是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某甲的诉讼请求无法确认,经释明要被驳回时,某甲主动撤回起诉。
此案给人们的启示:一是从程序法上看,告状不能盲目走捷径,一定要在对案件事实有清晰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与之相符的诉讼请求。因为,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对应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即有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如果请求权基础错误,当事人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变更诉讼请求,将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后果。本案就因请求权基础错误导致被驳回。二是从实体法上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大额借贷必须结合交付事实确认借款合同,不能仅凭借条;借款合同主合同不清楚,或尚需确认的情况下,因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故因主合同事实不清而只主张从合同权利,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本案的原告某甲为此付出了八千余元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