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法院 明知他人喝酒仍让其开车车辆所有人亦受法律制裁

网站首页 » 以案释法

玉门市法院 明知他人喝酒仍让其开车车辆所有人亦受法律制裁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旭
发布时间:2018/4/15 1:40:59 阅读次数:3702

 

近日,玉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有别于其他酒驾案件,机动车所有人王某喝酒后将车辆交给同行喝酒陈某,自己坐在副驾驶,因未达到醉酒标准而逃过刑事处罚。

2018年1月2723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王某的车辆,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昌盛路相交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2.5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王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低于80mg/100ml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未被提起公诉。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守法公民的基本常识。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可能认为,把车借给了饮酒的人开或者一同饮酒之后,把车交给喝得不多的人,只要自己不开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实际上,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完全可以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来认定,鉴于被告人陈某酒精含量低,其二人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情节,最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相关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