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驾驶员甩出车外身亡 能否主张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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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驾驶员甩出车外身亡 能否主张商业三者险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伟 仲燕燕
发布时间:2018/4/27 11:25:57 阅读次数:4511

 

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员陈某驾驶他人车辆发生单车事故,陈某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碾压致死。陈某的家人起诉车主及承保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52222元。经法庭说法析理,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

2017年4月10日,陈某驾驶闫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拉载闫某等人,沿金塔县大庄子乡北河湾工业园区道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金塔县金源矿业门前路段处,车辆驶出道路翻倾,造成驾驶员陈某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二次碾压,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即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又被该车碾压,能否转换为第三人成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的对象。被告闫某和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为第一方,被保险人或者允许使用车辆的人为第二方,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因被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车辆以外的人员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为第三方,通俗说第三方是特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保险车辆之外的。本次事故中,陈某系驾驶员,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第三方。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陈某作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能主张“自己赔偿自己”。另外,驾驶人即被保险人的身份,不因其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能转换其身份而成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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