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认为自己被判刑是因为周某作了证,一直怀恨在心,等待机会“教训”证人。肃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打击报复证人案,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月20日,判决已生效。
2016年12月,杜某因贩卖毒品罪被肃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7年6月,杜某刑满释放,重见天日。可在牢狱中的日子,杜某不但没有自我反省,重新做人,反而将自己的牢狱生活归责于指证自己的周某。出狱仅21天,杜某便伙同任某、张某在某小区门口截住殴打周某。夏日的夜晚,小区门口乘凉的人不少,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一顿暴打,周某已经鼻青脸肿,杜某还是不解恨,又将周某拖至车内,驱车至北大桥人烟较少的地方继续殴打,致使周某全身多处受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杜某对证人进行殴打,主观上有打击报复的故意,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证人的人身权利,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在侦查阶段,给他帮忙的两个“哥们”也被公安机关给予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