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法院赤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对结婚时间不长的“90后”夫妻,在媒人撮合及家长的安排下,认识不到半年,便在男方给付女方88000元彩礼后草草结婚。婚后,由于生活习惯差异大、思想观念不一、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矛盾骤增。共同生活不到一月,女方便离家出走,双方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男方在年初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女方认为双方已领取结婚证且共同生活了,不同意返还彩礼。法庭在调解无果后,综合考虑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等因素,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由女方刘某返还男方张某某彩礼45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虽明确禁止买卖婚姻,但在民间为缔结婚姻,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量金钱作为彩礼的现象却很普遍。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未领取结婚证和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情形下的返还规定很明确,民众的认知也很统一。那么,是不是只要领取了结婚证且共同生活了,在离婚时就不用返还彩礼了,答案是否定的,对此,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在个案处理中,法官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导致离婚的缘由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判定。
在此,我们要告诫广大民众,在婚恋问题上,还是应尽量摒弃一些不良习俗,少点功利,还婚姻以纯洁。毕竟,对于家庭来讲,金钱不是最重要的,感情、亲情才是第一位的,家和,才能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