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土地流转起分歧,强制执行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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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土地流转起分歧,强制执行终化解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永伟
发布时间:2018/5/8 5:25:11 阅读次数:3904

 

近日,金塔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22户农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该案中申请执行人为金塔县中东镇的22户农民,被执行人是由卢某等11人联合成立的农村合作社。2015年,卢某等11人以合作社的名义与22户农户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这些农户的土地流转到合作社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土地租金,卢某等人于2017年7月将合作社注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经法院调解,卢某等11人与22户农户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农户的土地归还由农户耕种,卢某等11人向农户补偿每亩280元的复耕费,共计11万余元。但调解书生效后,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已过,卢某等11人一直未能履行。

2018年3月,22户农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后,该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查控了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10名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及时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收到裁定书后,卢某等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希望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但协商一直没有结果。执行办案人员考虑到再拖延下去将影响到春耕,决定对已冻结的存款立即进行扣划,并于第二天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扣划存款裁定书。

在全部案款到位后,正当本院通知各申请人领款时,当地水利水保站又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是这些农户去年的冬灌水费均没有缴纳,要求对水费进行保全,该院当天便召集各申请人与水保站进行协商,各申请人表示水费没有缴纳是因为卢某等人复耕费没有给付,现在既然已经执行到位,水费应该缴纳,均同意从案件执行款中将水费扣除。至此,整个案件圆满执行完毕,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涉及土地流转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普遍都存在农民将土地流转后,承租者因各种原因拖欠租金,甚至存在承租者跑路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要对土地流转对象的信用度和资金实力进行深入了解,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流转,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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