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法院:电动车相撞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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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法院:电动车相撞以后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光荣、吴秀娟
发布时间:2018/5/8 10:22:33 阅读次数:3360

 

近日,瓜州县法院民二庭法官通过耐心调解,化解了一起电动车相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当庭拿到了赔偿款10000元。

2017年9月23日,被告刘某驾驶车牌号为FE××××(临时)二轮电动车沿瓜州大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县府街大道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王某驾驶沿瓜州大道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驶车牌号为FE×××5(临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某的伤情经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6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肢皮肤擦伤;双肺下叶感染。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情绪均很激动,一时之间难以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不厌其烦的给原、被告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想法,向被告阐述赔偿标准的依据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全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将赔偿款10000元当庭交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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