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法院:被告无正当理由延期举证被依法撤销

网站首页 » 以案释法

瓜州县法院:被告无正当理由延期举证被依法撤销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春年
发布时间:2018/5/8 10:25:06 阅读次数:3843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余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不服房屋行政登记案,被告因未依法律规定在限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依据,且逾期提供证据无任何正当理由,被法院依法撤销。

原告余某因对被告某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行为有异议,向瓜州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不积极应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该案被告在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依法律规定在限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依据,且逾期提供证据无任何正当理由,可认定被告在为第三人李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行政机关向第三人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案的审理,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不依法按规定期限提交证据、履行诉讼义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为行政机关更好的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及举证责任上了一次生动的法治课。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