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赔偿了原告的各项损失4800多元。
2017年2月,焦某、刘某等四人到金塔某KTV聚会,至当日凌晨2时方离开,结账时与吧台收银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将吧台的透光石损坏。该KTV员工张某闻讯后从办公室出去查看,当时刘某等人已至门外,张某遂跟至门外与之交涉,要求对损坏的吧台进行赔偿,交涉过程中,刘某等人与张某发生争执,四人共同将张某殴打致伤。后经金塔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为左侧第七软肋股骨折。张某在家休养期间,由妻子护理。
另外,2017年4月19日,金塔县公安局对刘某等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四人分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经查,四人共同殴打张某属实,庭审中刘某对此无异议,该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且应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本院判决刘某等四人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861.2元。刘某等四人在经历了罚款、拘留之后,还需为自己的冲动“买单”,此案现已执结,刘某等四人向张某给付了赔偿款。
法官在此提醒,遇事要冷静处理,协商解决,碰到无法分说的事情,可求助于警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法律自有公论,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伤财又伤情,最终损害的是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