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买方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已支付了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苏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388元,被告盛某夫妻因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判被告向原告苏某支付货款3万余元。
苏某系兰州市城关区某品牌鞋城店面业主,盛某夫妻于2014年9月份起在金塔县西城路步行街开设鞋店经营。从2015年起,盛某夫妻与苏某建立供货合同关系,由苏某按盛某夫妻要求通过快递方式为其提供鞋类商品,盛某夫妻收货后向苏某支付货款,至2017年2月份,盛某夫妻共欠苏某货款36388元未付。2017年5月份,苏某得知盛某夫妻已将经营的店面转让给他人,并拒接电话,导致货款无法收回。2017年10月苏某起诉要求盛某夫妻支付货款36388元。审理中盛某夫妻称,2017年3月在兰州客运中心大巴车前给苏某付货款32000多元,加上退的3000多元的货,差不多就付清了。如果这3000多元的货不算,就欠3000多元,并提供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但两证人均不能证实支付货款的事实,原告再无其它证据印证支付货款和退货的事实,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对我们的警示:交易双方,利用网络、微息、快递等便捷方式进行交易,一定要定期进行结算签字确认,保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避免日后产生矛盾无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