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敦煌市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系敦煌市法院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以来,通过公检法联动机制,进入侦查、公诉并予以判决的首例拒执罪典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蒋某与被告人王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敦煌市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人王某偿还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7723.45元,被告人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567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王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经蒋某向敦煌市法院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向蒋某支付9.9万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执行款。在张某与被告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敦煌市法院调解,由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张某支付瓷砖款6.6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支付该款项,张某向敦煌市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未交纳任何执行款。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领取剩余房屋拍卖款246502.78元,在明知自己与蒋某、张某的执行款项还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将所领取的246502.78元交给其嫂子马某,帮助偿还马某的借款。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敦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时,未如实申报财产,在领取剩余房屋拍卖款后,将款项用作偿还他人借款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经敦煌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剑,对“失信被执行人”必将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克难期,敦煌市法院正着多措并举,举全院之力突破“执行难”瓶颈,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规避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利剑必至,切不可因“一晌贪欢”,而落得像被告人王某一样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