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 借钱容易要钱难,索要借款反被打

网站首页 » 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 借钱容易要钱难,索要借款反被打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建华 高小粟
发布时间:2018/7/12 10:32:36 阅读次数:3000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尤其是在自己危难之时给自己借钱的人,更应该心存感激。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被告张某非但借钱不还,还把上门索要借款的杨某打了一顿。

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原告杨某借款1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还款3万元。2017年2月26日,杨某到张某家中索要剩余欠款,被告却趁着酒劲对原告进行了殴打。经金塔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告张某的殴打行为致使原告杨某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足跟骨开放性骨折等严重后果。原告受伤后,在金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好转后回家休养。住院期间,共花费住院费2880.80元,后又在门诊复查时花费135元。2017年6月27日,金塔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处以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杨某将被告张某诉至金塔县法院后,金塔县法院本着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目的,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依照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张某最终同意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3015.80元,承担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车费等费用4280元,合计7296元。同时,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向杨某赔礼道歉,两人握手言和。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