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的妻子与被害人林某的妻子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某妻子持衬衣盒砸向被害人林某的妻子。林某见状后,拿起1杯开水泼向杨某妻子颈部。被告人杨某看到后,在林某肩部推了一把,二人遂撕扯在一起。后杨某按住林某的脖子,用另一只拳头殴打林某头部、背部、腰部,致林某腰部受伤。经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顶部头皮挫伤、左手中指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的妻子经瓜州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颈部烧伤浅II 1%”。
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且林某在其妻子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仅未制止反而参与其中,以泼开水的方式激化矛盾,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一审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杨某按照其与林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