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法院:有借条未必能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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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法院:有借条未必能赢官司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程万兵
发布时间:2018/7/26 11:35:51 阅读次数:3372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纸借条在手就一定能赢得官司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驳回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被告王民、王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被告王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的丈夫王借款8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4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原告的丈夫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给被告王民交付借款80元,被告王民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80万元的借据两张。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王民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及其丈夫索要,被告王民以种种借口推诿。2017年11月21日,经结算,被告王民应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20元。被告王民给王某重新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20元的借条一份,并保证在2017年年底还清。到期后,被告王民仍未予偿还。后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民、王共同偿还借款120支付借款利息12元。

瓜州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出借人系原告的丈夫王,原告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出借人,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张的起诉。

法官寄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强调“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与王虽然系夫妻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他们系具体独立人格权的个体,互相之间不具有当然的代理权,只有明确的委托关系方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故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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