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纸借条在手就一定能赢得官司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驳回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被告王某民、王某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被告王某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的丈夫王某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4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原告的丈夫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给被告王某民交付借款80万元,被告王某民给原告出具了总金额为80万元的借据两张。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王某民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及其丈夫索要,被告王某民以种种借口推诿。2017年11月21日,经结算,被告王某民应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20万元。被告王某民给王某重新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保证在2017年年底还清。到期后,被告王某民仍未予偿还。后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民、王某娟共同偿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万元。
瓜州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出借人系原告的丈夫王某,原告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出借人,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官寄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强调“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与王某虽然系夫妻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他们系具体独立人格权的个体,互相之间不具有当然的代理权,只有明确的委托关系方能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故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