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四人共同盗窃矿山设备终获重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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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四人共同盗窃矿山设备终获重罚得不偿失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吉滨 殷庭虎
发布时间:2018/8/3 4:42:17 阅读次数:3716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谭某、尚某、王某、杨某四人一年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60000元。

2018年1月,谭某从酒泉某公司租赁皮卡车一辆,谭某驾驶该车到达金塔县城,与尚某、王某、杨某联系后,四人预谋到金塔县北山矿区实施盗窃。四人驾驶并乘坐租赁的皮卡车,携带部分作案工具,并购买了其他作案工具后进入金塔县某矿业公司铁矿矿区,乘该矿区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该矿区内的3台电动机、1台发电机的铜芯线圈、转子。后四人驾车到达金塔另一矿业公司矿区作业区,盗窃该区装载机的水箱散热器1个,盗窃发电机组配套水箱散热器1个。之后四人驾车返回金塔县城,将盗窃所得藏匿至尚某及其弟弟家中。

第一次盗窃得逞后,谭某等四人驾车再次购置了作案工具,乘坐租赁的皮卡车到金塔某矿业公司矿区,盗窃1台电动机和1台发电机的线圈和铜芯外壳。随后四人驾车到金塔县某矿业公司大红山矿区生活区场房旁,盗取两台变压器内芯铜芯铝芯线圈,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金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机、发电机、水箱的价格合计为35872.5元,排放的变压器专用油的价格为235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9389.5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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