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该起案件的被告竟是合同购买方的妻子。2016年9月王某向马某收购葡萄并向其出具了农产品过磅单。2017年3月王某因病去世,但马某的葡萄款并未结清,马某遂将王某之妻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葡萄款。
庭审中,经主审法官查明,王某的继承人除了本案的被告侯某之外,还有王某的子女、父母。经法官将相关法理释明后,马某主动撤回起诉 。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均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马某仅将王某的妻子列为被告,可能会导致其丧失相应的债权请求权,此外,也不利于法庭查明继承遗产的实际情况。
法官提醒: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完全是这样,只有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继承人未继承遗产的,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诸如此类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依法列明被告,不要受习惯、俗语等影响,以免少走弯路,同样也能避免诉累,节省司法资源。父债子偿,已非天经地义,何况夫债妇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