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早晨一上班,玉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干警早早地驱车前往昌马乡南湖村,去审理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
南湖村村民魏某某为报复同村张某,想毒死张某的羊只,便在张某经常放羊的草滩及地埂多处撒下拌有甲拌磷农药的大麦约三公斤,且未在附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村富某在上述区域放羊过程中,多只羊采食了拌有农药的大麦后出现中毒症状,最终导致两只羊死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身体患病,为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决定将该案庭审搬进南湖村村委会,并邀请昌马乡人大主席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同时邀请村民参加旁听,这不仅方便了被告人参加诉讼,同时也为村民上了一堂现场版的普法教育课。
“被告人魏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审判长庄严地宣判。宣判后,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庭教育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被告人及旁听村民进行了普法教育。人民陪审员结合南湖村的村规民约及解决纠纷的实际情况,希望他们从被告人魏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中吸取教训,平时要学法、懂法,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