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购物侥幸“占便宜” 拒绝赔付“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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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购物侥幸“占便宜” 拒绝赔付“吃官司”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成晓娟
发布时间:2018/8/24 11:26:16 阅读次数:3136

  

因收银员操作失误,误将服装价款2800元输成280元,从而导致窦某少付2520元,收银员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窦某返还不当得利2520元。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年1月6日,被告窦某在东方广场二楼购买一品牌大衣,价值2800元,窦某刷卡付款时,收银员王某误将服装价款2800元输成280元,后王某代窦某向甘肃东方兴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损失2520元,甘肃东方兴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当得利的追偿权转授与王某。事后,王某多次登门拜访,和窦某联系协商,窦某均拒绝支付少支付的2520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窦某在工作人员错误操作的过程中少付部分商品款即获得了商品,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对此王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相关事实,王某为减少公司损失,自行为窦某垫付,对王某来说,有权对所遭到的损失进行追偿,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窦某返还不当得利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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