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9月20日6时55分,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沿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因故障停在道路右侧的受害人周某驾驶的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尾部左侧相撞,之后继续前行又与前方道路右侧停放的康某驾驶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和部分道路设施受损失、人员伤亡的三车连环相撞重大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7月14日,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只处理了部分经济损失,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未能得到赔偿。2016年11月2日,周某的4名亲属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未获赔偿的部分。
立案后,瓜州县法院民一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同起事故的受害人马某、康某未参加诉讼,法院及时通知马某、康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经法院通知后,马某于2017年6月2日书面申请参加诉讼。康某的经济损失因已在另案中得到处理,故未参加本次诉讼。审理中,又因原告马某医疗未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案件中止审理。2018年7月24日,瓜州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8年8月4日,案件最终宣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案虽因客观因素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但法院在排除不利因素后仅用短短10天就及时审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宣判后,马某因身体伤残,不能亲自前来表示感谢,特意从河北省远道给法官邮寄来一面锦旗和感谢信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