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货两清化纠纷 案结事了赢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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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货两清化纠纷 案结事了赢实效


来源: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小青 茹丽霞
发布时间:2018/8/31 4:20:13 阅读次数:3209

2018年86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处一起因种植回收合同引发的纠纷,最大程度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妥善处理从根本上圆满解决了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6年,于某与李某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由李某种植于某提供的葵花种子,于某负责收购,葵花种子收获后因产量远低于双方预期,双方因种子交付和价款支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诉至本院。因一审判决未查清案件事实,存在程序问题,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但考虑到本案案情特殊,农产品价格波动大,长期存放影响种子发芽率,为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主审法官张小青先后六次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初步协议。但在协商付款时间、货物质量、拉货方式等具体问题时因双方之间极度缺乏信任,又陷入了僵持。为促进纠纷彻底化解,8月6日下午一上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粮库中验货、清点数量、装车、过磅、签字,并带领当事人到银行当场将案件款全数转入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这起因种植回收合同引发的案件,在酒泉中院民三庭的努力下妥善化解。此时已是晚上八点,落日余晖披上了法官的肩头,虽然满身灰尘却也满怀欣慰。    

酒泉中院民三庭始终坚持将人民利益放在工作第一位,在提高办案质效的同时不片面追求效率,践行“人民利益无小事”的司法服务理念。在目前民事纠纷数量急剧上升的形势下,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严格依法律程序办案的同时,注重民事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切实提升审判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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