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小区骑车撞伤行人 公平担责定纷止争

网站首页 » 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小区骑车撞伤行人 公平担责定纷止争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殷振江
发布时间:2018/9/7 11:15:41 阅读次数:2877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住宅小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之下,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也对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当庭调解,执行结案。

原告郭某系金塔县某物业公司雇员,于2017年3月10日早晨约7时左右上班后,到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南门开门,返回途中在该小区内被学生朱某骑自行车撞伤。后郭某先后被送往金塔县人民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后又进行了后续治疗,花费医疗费19656元。出院后郭某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现郭某将朱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74430元。经过法庭审理并主持调解,以行为人朱某骑自行车未能以右侧行驶,造成侵权,承担55%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小区内灯光不亮,亦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而郭某不能在人行道行走,自行承担15%的责任,朱某、物业公司共向向郭某赔偿60000余元损失。

本案是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合理的权责划分,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原则,用法理判断曲直,用法律维护公平,只有在工作中不断贯彻公平与正义的审判理念,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成为老百姓愿意信赖的裁判机关。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