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非法扣押车辆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该案件中,吕某系某公司在金塔片区的制种联系人。因该公司种子款未及时给付,且未及时向制种户提供制种合同,与制种户发生纠纷,制种户为要求吕某支付种子款而让吕某抵押了其自有的电动观光车一辆,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要求吕某在十日内解决制种款问题,并将车辆停放在朱某车库,后朱某车库不让停放,制种户又让吕某把车辆停放到张某后院,张某用铁链将车锁在棚柱上。由于吕某在十日内未能解决制种款付款问题,制种户将吕某车辆扣下,拒绝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扣押,张某等人以吕某所任职的某制种公司未提供制种合同和未支付种子款为由,扣押吕某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共同民事侵权。
经办案法官以案释法,耐心细致地向张某等人阐明非法扣车的法律后果,并教育其通过合法途径追偿自己的种子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官多方协调、多次做工作,制种户终于同意将扣押车辆归还吕某,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