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多发背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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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多发背后的思考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强 张晓
发布时间:2018/12/27 10:37:36 阅读次数:5919

近年来,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多发,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大多是比较熟悉的邻居、村民,有的甚至是朋友、亲戚,因发生矛盾后双方互不相让,没有及时化解,导致矛盾激化,最终酿成了与严重危害治安社会的故意伤害案件不同的、危害性较小的轻伤害刑事案件。2018年,金塔县法院共受理故意伤害类型案件17案22人,其中15案16人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占到总数的76%。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案例一:琐事纠纷型。

郭某与宁某均为肃航路三合乡路段务工人员,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郭某用沙抹子打了宁某左胳膊,致宁某轻伤二级,后郭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无事生非型。

万某与沈某为同组居民。某日万某在沈某与邻居家过道处辱骂沈某的妻子杜某,沈某听到后从家中出来,用皮带、拳头等对万某进行殴打,致万某轻伤二级,后沈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相邻权纠纷型。

姚某与董某系同组居民。二人因耕地用水发生争吵并打架,姚某持铁锨打了董某,致董某受伤,后姚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在今年的轻伤害案件中占比较多。

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多由邻里之间田界、地界、通行、灌水矛盾,亲友、同事之间债务纠纷、感情纠纷或是年轻人争强好胜引发,案件事实清楚,案情较为简单。且多数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即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因一时冲动而实施伤害行为,没有事先进行预谋,也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主观上并不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相对而言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刑事案件有所区别,要想真正案结事了,就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做调解工作,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以修复双方关系,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同时,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孝文化和普法宣传教育。努力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法治意识植入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友善、和谐处处传扬,倡导大家处理好邻里纠纷,学会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将不安定因素扼杀在萌芽中,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类似上述案例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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