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网站首页 » 民事审判

敦煌市法院: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褚雯婕
发布时间:2018/12/28 17:16:50 阅读次数:3926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刘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当庭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支付所欠货款70000元、承担利息6300元,合计76300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16年7月22日,刘某从徐某处购买价值70000元轻质隔墙板。2017年4月22日,刘某向徐某出具欠条,承诺欠款70000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后刘某未如期支付欠款,徐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徐某处购买隔墙板,应当支付相应价款,且其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还款期限,刘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支付欠款的责任,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依法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即6300元(70000元×6%×1.5年),对于徐某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法做出了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认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就判不了,这是一种极端的错误想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有亲自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向法官和对方阐释自己的主张,才能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作出公正判决。被告拒不到庭,那么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将由被告自行负担。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