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拖欠了四年多的货款,法院这么快就帮我要回来了”在金塔县法院东坝法庭的调解室内,原告王某高兴地说。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货款1000余元,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平时私下关系较好,2014年,李某常在王某商店赊购商品,并答应王某事后及时给付。后来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向王某给付货款,王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法庭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在庭前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让被告认识到自己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李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表示愿意当庭向王某给付货款。在法庭组织下,李某当面向王某给付了货款,王某也依法撤消了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某事后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今后一定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
近年来,金塔县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延伸到审前判后。从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增强法官的调解能力入手,狠抓案件调解,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和谐司法,人性化司法,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处理案件,用群众接受的方法化解纠纷,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感情距离,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让群众真切感受到了调解带来的便利和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