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得过就躲,躲不过就跑”已经成为被执行人一贯使用的伎俩,但,法律不仅有软手段,还有硬措施,“一赖到底”已然行不通。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因为是民事案件就蔑视判决,最后酿成大错,变成了刑事案件。任何人试图挑战法律权威,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7年2月,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5月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外流无下落,法院依法报送公安机关临控查找王某的下落。2017年12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法院依法将其带回,王某当日向金塔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并以其在B公司持有的40%的股份和保证人张某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作为担保,经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承诺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王某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件,2018年6月,该案依法恢复执行。因被告人王某下落不明,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再次报送公安机关临控查找王某的下落,直至其再次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B公司于2018年7月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被执行人王某和保证人张某将其向法院提供担保的B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并于当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8年10月,苏某到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鉴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金塔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将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王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