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原告开庭不到 案件依法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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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原告开庭不到 案件依法按撤诉处理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孙琰玲
发布时间:2019/7/22 17:06:13 阅读次数:1591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和被告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庭前,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将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送达原告李某和被告马某,并叮嘱双方要按照开庭传票上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一天,承办法官又再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向其确认开庭时间,嘱咐其按时到庭。但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经书记员多次拨打原、被告的电话,只听到电话的另一头“您拨打的电话无人接听”的机械声音。最终,也没能等来任性的原告,被告席上也是空空如也。法官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该案的诉讼费也只能由原告李某自己承担。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当事人:开庭传票是法院开庭时限通知,上面载明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审判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接到法院传票,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也需提前向法院告知,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否则原告不到,法庭将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不按开庭时间按时到庭不仅耽误了自身纠纷处理的时间,也增了加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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