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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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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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8/14 15:43:54 阅读次数:3840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8.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1.机构情况。

肃北县人民法院机关内设刑庭、民庭、执行庭、立案庭、、政工科、、法警队、办公室七个庭(室、科、队)。下设马鬃山法庭一个派出法庭。本年度没有增减变动。

2.人员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肃北县人民法院是由县编委审批的行政单位,机关核定政法编制34人,工勤人员2名,年末实有在职人员30人,全部由省财政全额拨款。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546.28万元,支出总计1,546.28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555.71万元、增长56.10%,支出增加555.71万元、增长56.10%,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业务经费相应增加了收入。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433.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24.51万元,占64.50%;其他收入508.76万元,占35.50%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337.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76.42万元,占58.04%;项目支出561.26万元,占41.96%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208.60万元,较上年增加95.59万元,主要原因是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2018年底还未建设完成,资金还未支付。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924.5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3.95万元,增长3.81%。主要原因法院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业务经费相应增加了收入。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29.55万元,增长86.79%。主要原因是年中下达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838.9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1.37万元,增长7.89%。主要原因法院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业务经费相应增加了收入。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30.95万元,增长37.99%。主要原因是年中下达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40万元,占3.7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1.40万元,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正常增加,导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公共安全支出714.99万元,占85.2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99.55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下达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43.92万元,占5.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89万元,占2.73%;住房保障支出25.73万元,占3.07%;债务还本支出838.9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81.6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19.08万元,较上年增加5.8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62.58万元,较上年增加-40.73万元,主要原因是县法院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2.3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33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8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1.00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省市内因公出行、办案业务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75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控制公务车辆出行。

公务接待费1.3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用于接待省内外到我院联系相关工作事宜的伙食、交流等费用。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33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控制接待。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11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严格控制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院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134人, 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26元,车均维护费1.57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5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40.73万元,增长-39.43%,主要原因是日常业务费减少。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肃北县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6.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1.5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4.8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案办公家具、办案办公设施、零星设备等方面。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76.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对本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8.93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本院整体支出绩效情况良好,预算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2.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我单位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绩效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加强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全程监控,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时效性;二是加强绩效评价的沟通汇报工作,将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加强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的衔接。我单位将继续认真落实贯彻《预算法》,努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提高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2019年8月14日

肃北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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