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父债”到底需不需要“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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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父债”到底需不需要“子偿”?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孙琰玲
发布时间:2019/11/15 14:53:16 阅读次数:1410

中国有句俗语“父债子偿”,现实生活中,父母生前所欠债务,子女们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呢?来跟我一起看看金塔县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2008年11月27日,杨明(化名)向信用社借款20000元,李明(化名)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杨因病死亡,贷款未能按时偿还。2010年6月信用社起诉李明要求偿还杨名下的借款本息。2011年1月6日,经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李明的存款19760元。后李明多次向杨明的儿子杨某讨要其偿还的借款未果,遂于2019年5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杨明的遗产范围内,给付追偿款19760元,利息9698.4元。

法官审理认为,李明杨某父亲提供担保并替杨明偿还借款1976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杨作为杨的继承人,李明要求杨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李明主张的利息9698.4元,因垫付借款没有约定利率,但李明确已为杨业垫付了借款19760元,且长达近9年,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逾期利息为8461元,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杨在继承其父亲杨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明垫付的借款本金19760元及逾期利息8461元

法官说法:父债子偿,这种说法并不尽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后果负独立的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对外的债务。例如,由于债务人死亡而参加应诉的其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偿付责任只以被继承人法人遗产范围为限,无需直接承担责任。故父债子偿的说法具有片面性,子女承担父母的债务,只在父母遗留的财产范围内,超过范围的,没有法定义务要偿付。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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