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酒文化”碰撞“汽车时代”,自食恶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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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酒文化”碰撞“汽车时代”,自食恶果追悔莫及!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马兴霞
发布时间:2019/12/2 17:06:39 阅读次数:1265

大西北有着丰富的“酒文化”。宴请宾客亦或朋友小聚,都流行“来一杯”。但恰恰是这个“酒文化”让一些人在“汽车时代”中付出了沉重代价。危险驾驶入刑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依然还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无证、无牌、酒驾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偏偏就有胆大包天之人,将法律法规抛诸脑后,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近日,金塔县法院依法判处多起危险驾驶案,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被告人都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5年2月,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4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45mg/100ml。结合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6月,霍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已注销的桑塔纳牌小轿车(已报废),途径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霍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057mg/100ml。结合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6月,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途径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6mg/100m1根据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7月,潘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途径金大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987mg/l00m1。根据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认定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情形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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