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住宾馆摔伤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陈某在酒泉出差期入住某宾馆,因淋浴间水洒出,卫生间地面湿滑,陈某进卫生间后滑倒摔伤,遂将宾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入住被告酒泉某宾馆,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宾馆作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而被告在房间只提供了一次性拖鞋,未提供防滑拖鞋,未尽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穿着一次性拖鞋在湿滑地面行走的风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定原告陈某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