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准备给家里做装修的白某在肃州区富华建材市场物色建材,在某建材公司门店内,白某看中了一款推拉门和窗套,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9300元成交,与店主王某某谈好了花色、型号、价格,白某支付了1000元装修押金并在订单上签了字。一个月后,王某某将推拉门送至白某家中后要求白某支付余款,白某要求等门套都装完再付款,又过了十天,王某某带着门套再次来到白某家中,白某说自己微信给工人付了5000元,而且门没有安装,暂不付款,王某某认为这笔9300元的订单不包括安装费用,白某又以门套颜色不好看为由要求退货,店主王某某承诺可发回厂家更换,但是不承担运费,白某也不愿承担运费更不愿付款,围绕这扇推拉门和安装费用两人展开了“拉锯战”,几次要账未果,王某某将白某诉至法院。
肃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白某在押金单上签字,双方就形成了合同承揽关系,被告白某称微信支付给工人的5000元,不能证明是安装费还是材料费,故扣除装修押金1000元,被告白某应当将剩余的装修款支付给原告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