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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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应如何处理?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丽
发布时间:2020/1/10 14:39:12 阅读次数:8823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因被告行政机关逾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某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店经营的优酪乳乳酸牛奶等共计3个品种24瓶(杯/支)货值金额36元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因上述3种食品进货量很小,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量不详,故未计算违法所得,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对某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个品种24瓶(杯/支),货值金额36元;2、处以罚款6000元整。后该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遂将该行政机关诉至法院。但该行政机关在法院向其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对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举证范围、举证时限等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其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其次,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十日内提供。该案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故该院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规定把握和理解的差异等原因,被告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不规范、不依法提供或不完全提供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全部证据或法律依据的现象时常出现,既影响到人民法院及时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易使相对人对被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等对被告提供证据的期限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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