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肖某(已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共计3克,肖某两次合计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毒资1650元。肖某将购买的毒品向刘某(已另案处理)贩卖,刘某经分装后用于自己吸食和向他人贩卖,在贩卖时被查获。经鉴定,从肖某、刘某等人处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内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王某于2019年11月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