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中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系列报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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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中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系列报道(三)

活动之三:酒泉中院集中开庭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酒泉中院 责任编辑:张小青 何蓉
发布时间:2020/4/27 9:51:19 阅读次数:2554

2020年4月26日,是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巩固此次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成果,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件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以案释法,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上午公开开庭审理的傅某某诉敦煌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傅某某系敦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敦煌简牍书法传承人,被告敦煌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自2015年开发经营“月牙泉小镇”,同年,被告以文化项目的名义将原告招商至月牙泉小镇经营“简牍驿”书法馆。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其同意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其书写的“月牙泉小镇”、“世兴唐”等10幅汉简书法作品注册成了24个商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即刻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肃州区全心爱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3.jpg

下午运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肃州区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邀请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知识产权局)的干部职工17人参加旁听。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后经过两次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3日,该商标适用于原告完美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2019年12月,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知识产权局)在日常监督时发现,被告销售的完美芦荟胶的包装标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专栏里查询到的不一致,故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函询核查,经扬州检查分局向扬州完美公司确认,该产品生产日期与批号不匹配,不属于扬州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即刻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假冒商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肃州区全心爱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2.jpg

今天集中开庭审理的两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案件,均系日常生产生活中引发的案例,通过庭审,不仅传播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经济社会参与主体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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