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刘某经营着一家娱乐会所,因长期拖欠供货商啤酒款、装修公司装修款等,三起纠纷案件的原告均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都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闫法官向刘某及其经营的某娱乐会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过闫法官多次通知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将执行当儿戏,执行法官遂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给付一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刘某分别与三起案件的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闫法官才对其解除强制措施。经过闫法官对被执行人刘某实施训诫、强制措施等程序后,刘某对其行为深感懊悔,表示以后会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按时履行给付欠款义务。
法官提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切莫要将执行当儿戏,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权威,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