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常某与被告沈某曾共用毗邻沈某园地的一条水渠浇水,2017年,双方发生矛盾,沈某拒绝常某再继续使用该水渠进行浇水。常某遂自行购买水泵,从公渠中抽水浇地。后常某因浇水成本增加,不满沈某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排除妨碍,并赔偿常某因浇水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5700元。
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态度强硬,各执一词,案件事实陷入了扑朔迷离的状态,承办法官邱旭桐为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前往合水村进行实地勘察,通过与村委会主任以及与当事人所属村组的队长进行沟通交流,基本确立了三个可以让常某正常浇水的方案:一、继续通过毗邻沈某园地的水渠浇水;二、从常某自家承包地的上游开渠引水;三、从主干渠开源引水。
确认方案以后,承办法官又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在队长的指引下,办案组与当事人共同检查水路,确认方案的可行性。通过听取队长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因花费过高,工程量大等原因,排除了后两个方案,最终确定仍通过毗邻沈某园地的水渠浇水。
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互相排斥,无法正常友好的对话和沟通,方案一也很难施行,承办法官遂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不断解释其中利害,以期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在整个办案组的不懈努力下,常某与沈某终于各自退让了一步,经调解,沈某同意常某继续通过毗邻自家园地的水渠浇水,常某也承诺不再因经济损失向沈某发难,并愿意在今后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做好该水渠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相邻的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均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