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被执行人叶某租赁申请人马某的土地进行种植,在租赁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决叶某给付马某租赁费13000元,叶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中院予以维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承办人闫法官多次通知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因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愿给付执行款,闫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叶某深知拒不执行的后果,故在国庆节前,将租赁款13000元交付法院。
满意而归:闫法官在给马某领取执行款时,马某高兴不已,对闫法官说道:“谢谢闫法官在国庆节前将钱执行回来,我可以美美的过一个国庆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