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是避风港,
琐事影响夫妻情。
反家暴法指明路,
守法顾家新气象。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近日,敦煌市法院民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杨某与李某结婚近二十年,婚姻初期双方尚能各尽其职、携手共进。但是,一个屋檐下,难免磕磕碰碰,因双方缺乏沟通交流,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无奈,杨某诉至法院。期间,杨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有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裁定如下: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杨某及其亲属。
幸福的婚姻有不同的样子,而不幸的婚姻却只有一个样子。不可否认,爱情最初的样子总是那么美好,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活琐事的冲刷,我们终究要回归到平淡的柴米油盐中。久而久之,“你”觉得“我”不解风情,“我”也会觉得“你”初心不在。在法院,法官们目睹了太多昔日恩爱夫妻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对簿公堂,我们希望天下夫妻都能不忘结合的初心, 牢记配偶的使命,齐心协力创造美好生活,也希望如果对抗不了时间对感情的磨练,也可以选择以更温和的方式解决好彼此之间的矛盾。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