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武某与任某系同学,二人自由恋爱,2009年1月8日在敦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8日,任某经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伴精神病症状,需住院治疗。2015年7月,武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武某没有对任某的疾病进行治疗,任某及其子的日常生活一直由其母赵某照顾。现武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任某离婚。在诉讼中,武某当庭表示愿意对任某的病情予以治疗,亦愿意支付婚生子相应的抚养费,但坚持要求与任某离婚。
裁判结果
武某与任某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婚前有一定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任某患有疾病,作为丈夫的武某更应倍加关心和爱护妻子,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及家庭,积极带领任某进行治疗使其康复。任某也应积极配合治疗,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与武某共同营造一个和睦而温馨的家庭。鉴于此,法院判决武某与任某离婚不予准许。
法官寄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患病的,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本案的判决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不依法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人的警示,彰显了对弱势一方救济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