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等不等的刑罚。
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接到雇佣工人的电话通知,称发现有人在其养殖区内偷捕鱼,即追赶至鱼塘边将偷鱼人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抓住,并带至自己的简易棚内讯问。审问期间,胡某、杭某某分别采取扇巴掌、写保证书的方式,要求王某甲等人交纳6000元钱作为水库养殖工人一天的工资补偿。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小时左右。
2018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发现有人偷鱼,便与被告人胡某某等4人驱车赶往事发地并将偷鱼人王乙等3人带到其生活区。审问过程中,持钢管威逼王乙等3人跪在地上,因3人不配合,胡某某在3人头上、肩膀上推了几把,刘某某持炉铲在孙某某的头部敲了几下,还有几人对3人进行辱骂。经与郑某某协商,王乙等3人交纳3000元赔偿金后离开。经鉴定,王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人采用殴打、辱骂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该案的被告人,本身是财产遭受侵犯的受害者,也是协助制止违法者,由于不懂法,不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错误地对违法者实施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制裁行为,与其他非法拘禁案在犯罪动机上显有不同之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这并不能排除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明文规定,严禁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养殖场、鱼塘等农户如遇到有人偷窃财物时,应掌握犯罪分子详细的犯罪线索及时报警,通过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决不能凭感觉意气冲动而为,否则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惨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