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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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本议


来源:敦煌市法院 责任编辑:刘洋
发布时间:2021/1/12 9:08:08 阅读次数:1573

术语解释

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案情提要

近日,敦煌市欣欣公司(化名,简称欣欣公司)就本院执行的某钢材店与敦煌市茂茂公司(化名,简称茂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扣留欣欣公司另案执行到位款项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进行了审查。

说起欣欣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那可是本院的“VIP”,公司及法人在本院审理、执行的案件不在少数,与本案一并提出的执行异议就有4件之多,案情看起来错综复杂,各个案件之间相互交叠,这4个执行异议更是让原本就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办理经过

然而,真相只有一个,最终被办案人员发现。原来茂茂公司是由庞某和妻子于2017年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庞某持股51%,妻子持股49%;欣欣公司是由庞某和王某于2018年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庞某持股88%,王某持股12%,欣欣公司成立之初接收了茂茂公司全部财产,2020年欣欣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朱某,庞某的股权也全部转让给了朱某,自此以后,庞某便不再法院露面。本院执行的某钢材店与茂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款就是茂茂公司装修时拖欠钢材店的钢材款。

流动的水没有形状、漂流的风找不到踪迹,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就不再复杂。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茂茂公司注销在前,欣欣公司成立在后,欣欣公司接收了茂茂公司全部财产,法定接收茂茂公司债务。办案人员立即约谈了异议人欣欣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朱某,为其送达了欣欣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法律地位:原案被执行人茂茂公司),开门见山、一针见血的指出两公司的关系,只接受财产不接收债务可是行不通的,该笔扣留有理有据:“你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对象是你公司自己”。朱某嘿嘿苦笑,表示要撤回执行异议。

本案告捷,4案全部迎刃而解,原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欣欣公司也要共同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通过逐案阅卷、原案当事人举证,仅一案因暂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暂不宜执行,4件执行异议有了结果。4件原执行案件,3件案件得以执行完毕,1件案件需要继续执行。

结案总结

通过这4件执行异议的办理,清除了原执行案件的障碍,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规避执行的金蝉脱壳行为。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异议人自己作为原案申请人,接收了自己提出的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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