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到他人玉米地偷掰玉米棒并藏匿家中。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下旬至9月初期间,王某利用中午或晚上同村居民休息的时机,先后8次盗窃同组李某、杨某玉米地里的玉米棒子。案发后,从王某家中查获玉米棒子1186个。经鉴定,被盗窃玉米的价格合计为499.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虽然王某盗窃的只是地里生长的玉米棒,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是其在不到一月之内,8次到他人玉米地实施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