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被告张某因承包工程所需到敦煌市某门业处购买经典门中门,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产品购销协议,因考虑到被告张某当时资金周转困难,约定由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安装并经张某验收合格后,张某再支付货款46800元。后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将门安装完毕后,张某仅向李某给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张某一直拖延不予给付,故李某诉讼至敦煌市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标的不大,但受到今年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双方都存在困难和压力。法官耐心劝导,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理解各自存在的困难。同时,也向被告张某告知若不偿还货款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张某当场给付李某货款155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