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到庭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0年11月2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6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根据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被告人系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其一次自认为微不足道的酒后驾车行为,不仅让其失去短暂的人身自由,更让其有可能失去了稳定的工作,此教训足见深刻!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