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酒泉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全部案件款70565元,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2019年12月4日,于某某通过铲车司机冯某某为某合作社进行甜叶菊装车作业。在装车过程中,于某某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某某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合作社赔偿于某某各项损失64150.6元,冯某某赔偿各项损失6415.06元,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主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从法律规定、证据认定等方面考量,耐心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因于某某受伤原因发生争吵,冯某某情绪激动,一度使调解工作难以进行。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合作社也与村民经常合作,合议庭积极疏导当事人情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冯某某赔偿于某某各项损失3000元,合作社赔偿于某某各项损失67565元,且双方均当庭履行完毕,各方最终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调解及履行,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深刻诠释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