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笑着说:“我们现在可以握个手了吧”,边说边走向了臧某。这一幕发生在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主持双方移交房屋后。
2018年10月,臧某与顾某某(顾某之子)口头约定:臧某将其所有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顾某某经营物流,年租赁费15000元。截止案件起诉前,顾某某一直在占用该房屋,顾某某只付了2018年及2019年的部分租赁费,尚拖欠租赁费20000余元,而顾某某本人却远去新疆。故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某交付房屋并给付剩余租赁费。
案件受理后,经办案法官多方查找到顾某某的父亲顾某,了解得知顾某某目前债务缠身、杳无音讯。为了保障臧某的合法权益,减少双方的损失,尽早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向顾某讲明情况、分析利弊后,顾某表示愿意替儿子腾房。在办案法官的现场督促下,案涉房屋顺利移交给了臧某,对于拖欠的租赁费,双方同意私下协商处理。
本案得以顺利履行,体现了法院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和担当,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调解的机会,减轻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