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如何认定?劝大家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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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如何认定?劝大家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来源: 责任编辑:苏婷
发布时间:2021/11/3 9:52:03 阅读次数:19916

裁判要旨

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二、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案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介绍及审理情况

李某与王某202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原告共分25笔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9000多元。2021年2月,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分手。现原告李某诉至玉门市人民法院油田法庭,要求王某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9000多元。2021年8月26日,油田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原系恋人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是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表爱意赠与自己的,故不愿意偿还借款。主办法官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相互交往仅三个月,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千元。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大额转账均系被告主动索要。后经主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并调解,王某终于承认大额转账是借款,愿意偿部分款项,李某也表示小额转账款项是赠与,愿意放弃部分主张。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000元,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法官释法

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二、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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