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协议的要求,如期偿还所欠的债务,而债务人违约是经常出现的,那么借款人未还款利息怎样算呢?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2年,乙某向甲某借款20000元,甲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乙某一直未偿还,甲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乙某偿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14日的利息。
借款人乙某未还款利息如何计算
法官释法:乙某向甲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甲某与乙某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甲某主张乙某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未约定借期内、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 8月13日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甲某主张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导致类似本案这种自然人之间的长期的借贷的利息,根据双方不同的约定会出现多种计算规则。主要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约定借期利息的。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未约定利息。
1、双方未约定借期、逾期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是约定了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注意:自逾期之日至2020年8月16日的,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